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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购房问答篇
一、购房准备篇
二、购房篇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篇
四、购买二手房篇
五、风险防范篇
六、住房贷款篇
七、物业管理篇
八、纠纷防范篇
第二篇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释义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
 
首页 > 购房篇
二、购房篇
1、预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2.现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3.购买商品房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看开发商的哪些证件?
5.如何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6.购房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7.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8.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须具备哪些条件?
9.什么样的购房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0.什么样的购房合同无效?
1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12.办理商品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应提交哪些证件?
13.购买商品房,应交哪些税费?
14.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15.在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时,哪些范围应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16.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哪些应按其面积的一半来计算,哪些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7.购买商品房时,应分摊哪些共有建筑面积?哪些共有建筑面积不应分摊?
18.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是如何计算的?
19.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有哪几种?
20.房屋规划、设计变更怎么办?
21.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22.商品房的保修范围有哪些?保修期限为多挞?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应由谁承担?
23.购买商品房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怎么办?
24.什么是共有房层产权?如何明确各共有人的产权?
25.商品房买卖中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26.购房者可以取得哪些类型的属证书?
27.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是否同时取得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收购价的土地使用权?
28.所购商品房的产权年限只有70年吗?

 1.预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 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行为比较普遍,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也比较多。 因此,国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 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现售商品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不断完 善,现房销售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都未对现房销售条件作出 详细的规定,为防止不合法的商品房进人流通领域,《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对商品房现售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3.购买商品房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商品房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其交易的手续较为复杂,并且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选房。
  (2)签订认购书。
  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的内容集中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购房者应慎重签订此合同,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4)办理商品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与贷款银行或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
  (5)办理入住手续。
  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 办理交付手续,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质量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6)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购房者在购房时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在入住时,应与物业 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7)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产证。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 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看开发商的哪些证件?
为了保证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 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慎看开发商的以下有关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这主要是为了 确保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这主要是确保商品房 的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3)预售商品房的,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的,要 有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产权登记备案证,并且要同时符合商品房现 售的有关规定。
  5.如何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签订的一个临时性的预订商品房协议,各开发商使用的认购书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因定金具有定金罚则的作用,购房者应注意定金的退赔约定,同时要考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售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二是对已经符合预售条件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为使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购房合同时定金的安全返还,购房者不要轻易与开发商达成不购房的,定金不予退还或扣留一部分款项等类似的约定,因为根据意识自治的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购房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丧失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合同履行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这样,定金是一种预先给 付,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虽有预付款的性质,却与预付款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7.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签订合 同时购房者一定要慎重,以下给购房者提供几点建议,供购房者签合同时作参考:(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在此,不仅要看开发商有没有这些证件,更重要的是看这些证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为促进公平交易,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对合同双方 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而细致的约定,尤其加强了对购房者的权利 保护,避免开发商自行拟定不公平的合同。因此,在签约前,应了 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 本,如果不是,您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开发商委托中介』B务枕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 胀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代理 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 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合同应当载咀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 容),否则;无权代理开发商签约。
  (5)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开发商在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由于融资的需要,可能将在建中的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开发商出售已设定过抵押的房产时,必须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否则,其出售的行为无效。因此,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6)关于广告。有的开发商在售楼广告的宣传中许诺诱人的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这些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吸引你做出购房决定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7)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另外,如果购房人选择了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买卖双方还应注意其贷款申请是否会得到银行的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另外,应注意对购房者未获得贷款审批时余款的支付方式进行详细约定。
  (8)关于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购房者最容易忽略的是所购房屋的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受样板间和宣传资料的误导,往往使购房者认为“货就是板”,而到交房时才发现“货不对板”,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购房者不能只单纯地信任样板间或广告、售楼书等宣传品中对装修的许诺,而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内外的装修和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另外,购房者应注意,根据<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设置样板房并未作 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9)关于房屋面积。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商品房 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根据全国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有能力和义务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购房者应根据选择的计价方式,对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进行限定,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10)关于交房期限。开发商对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脱责任,如遇到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恶劣天气等,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购房者接受该条款,当不能如期人住时,购房者非常被动。因此,在签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让开发商任意地列举一些牵强的理由。
  (11)违约责任。签约的目的是为房屋出售后出现的违约情形而提前设置一些防范条款·,因此,对违约的内容、违约的责任应尽可能用可以衡量时标准确定下来,这样便于操作。
  (12)解决争议的办法。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列举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提请仲裁,二是提起诉讼。两者只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合法地选择了仲裁条款,将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购房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
  (13)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项要进一步补充,如:将开发商做出的口头的或广告中的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14)签合同时注意请律师为您把关。
  8.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须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订立的合同条款不仅应严谨、周密,而且签订的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开发商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其开发出售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购房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房的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9.什么样的购房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当事人申请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10.什么样的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1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 序,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证明活动。经过法定程序公 证证明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 在审判过程中,可把公证书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是否对合同进行公证是依据双方当 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的,买卖双方可以对所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也 可以不进行公证,不管公证与否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以下三种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住房。继承房产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
  (2)赠与住房。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在地区 或市公证机关出具的房屋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 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住房交易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 明,然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12.办理商品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应提交哪些证件?
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时主要应提交如下证 件:
  (1)买方身份证,单位购房的要提交委托书;(2)商品房买卖合 同;(3)购房发票;(4)分户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国有土 地使用证;(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8)是现房的,要提交产权登记备案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9)未抵押证明。
  13.购买商品房,应交哪些税、费?
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须交纳的有关税费为:
  (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 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该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郑州市的契税减半收取 为2%。
  (2)印花税,3/10000。
  (3)交易服务费。各地情况不一,郑州市的商品房交易服务费 为0.55%,开发商交0.25%,购房人交0.3%。
  (4)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费,包括工本费、产权登记费、测绘费。 以郑州市为例:①工本费为10元;②产权登记费,以50平方米的 建筑面积为基数收3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4元,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50)×0.4+30;③测绘费,以50平方米的建筑面 积为基数收20元,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35元,计算公式为: (建筑面积—50) ×0.35+20。以上收费标准各地略有差异。
  14.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 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即: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以上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15.在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时,哪些范围应全部计入建筑面 积?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 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 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 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 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并作为主要通道的室外楼梯,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 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 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相通,伸缩缝也计算建筑 面积。
  (16)体育馆、影剧院等房屋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 场(馆)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净高超过2.00米的,计算其建 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16.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哪些应按其面积的一半来计算,哪些不 应计算建筑面积?
  (1)应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①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②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③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建筑面积。
 ④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⑤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画积。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①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 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④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游泳池等。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 箱、罐的平台。
 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做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⑦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
屋。
 ⑧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⑨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⑩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⑾、临街楼底层用做遮阳避雨或通行、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或檐廊。
 ⑿、仅用做通风采光的天井。
 17.购买商品房时,应分摊哪些共有建筑面积?哪些共有建筑 面积不应分摊?
建筑面积包括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多 少直接影响着购房者实际使用面积的大小。因此,购房者应知道 哪些建筑面积应该分摊,哪些建筑面积不应该分摊。
购房者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有: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 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另外,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墙体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购房者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有: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 棚、车库等和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作为人防 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因此,这些建筑面积购 房者也不应分摊。
  18.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不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种:
  (1)多层商品住宅楼中各套内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
   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2)多功能综合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
   幢内各功能区建筑面积之和
   

  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   本功能区独有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本功能区内各套建筑面积之和
  同功能区内某户(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同功能区内某套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
  19.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有哪几种?
  目前,商品房一般采用三种计价方式:(1)按套计价;(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3)按建筑面积计价。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
的销售总价款。但是,产权登记需要按建筑面积方式进行,按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的计价进行产权登记。
  另外,还有一种计价方式:按使用面积计价。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便于和目前的产权登记制度衔接。目前产权登记中只有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证及产权登记档案中没有使用面积。
  (2)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已达到了按使用面积计价希望达到的目的。套内建筑积与使用面积的区别只在于是否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面积。因此,如果使用面积可以丈量,只要增加阳台面积和套内墙体面积,同样可以计算出套内建筑面积。
  (3)使用面积不能全部表现购房者的房产权益。以套内建筑面积形式表现的独立产权与共有建筑面积形式表现的共有产权,是房屋资产价值量的全部表现,而以使用面积计价不利于表现产权人的利益。
  (4)在房屋测绘不能及时配合的情况下,以使用面积计价不可行。使用面积丈量必须在室内装修之前,只要进行了室内装修,如 在卫生间、厨房贴磁砖和其他的精装修,使用面积就无法准确测量。
  (5)按使用面积计价,很可能会使趋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设中尽可能减少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这样对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会造成负面影响。
  (6)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多采用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很少采用按使用面积计价。
  20.房屋规划、设计变更怎么办?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他影响到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如绿地、楼间距、采光,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并注意将房屋的平面图、小区的总平面图附上,并在图上标注清楚买受人关心的规划、设计问题。
  21.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2.商品房的保修范围有哪些?保修期限为多长?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应由谁承担?
商品房是居民最大的消费品之一,质量问题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对商品房的保修缺乏必要的规定,出了质量问题后,有关责任单位相互推诿,使购房者无所适从。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但是,有不少商品房并不是在竣工之日就交付使用的,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修期相衔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该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即: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3.购买商品房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怎么办?
  为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房地产法规。购房者人住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商品房的质量负责。
  (1)关于开发商的保修、赔偿责任的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使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退房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4.什么是共有房屋产权?如何明确各共有人的产权?
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因此,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为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房产共有的形态有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均有权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分出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2)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的共有形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均属无效,当共有关系终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购买人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填写各共有人的姓名,约定共有产权的份额,如甲占70%、乙占30%,共有人可以是买受人的配偶、家庭其他成员(包括未成年人)或其他人。
  25.商品房买卖中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房屋买卖中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购房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但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特殊的规定,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在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条件,以过户登记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亦不能认为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与之相反,房屋买卖双方已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实际交付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亦 发生转移。
  26.购房者可以取得哪些类型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有三种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因房屋权属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上述三种证书又称为: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权属证书的持有情况为:
  (1)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住房所有人收执;
  (2)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设有他项权利的证书由他项权利人(如抵押权人、典权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27.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是否同时取得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合法地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只能取得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当房产等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抵押、赠与、继承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在商品房买卖的交易行为中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时,也同时取得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8.所购商品房的产权年限只有70年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对此许多人都产生疑问:住宅产权的年限是否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既然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那么所购住房的所有权在70年后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幅土地的,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而根本不可能收回房屋所有权。简而言之,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购房者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应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是随房屋的使用期而一直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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