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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购房问答篇
一、购房准备篇
二、购房篇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篇
四、购买二手房篇
五、风险防范篇
六、住房贷款篇
七、物业管理篇
八、纠纷防范篇
第二篇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释义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
 
首页 >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格式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是房地产主管部门预先填写的,在开发商取得合同文本时就已经编好的号码,这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管以下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其内容可以手写,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填写:
  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本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双方的主体进行表述的。
  这一项是必须填写的内容,应当填写出卖人营业执厢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上的名称,这涉及到出卖人主体资格问题,出卖人必须具有开发、销售商品房的特定资格。

 注册地址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释义 69
  该项应当填写出卖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这是出卖人的法定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号码,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应当是本年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过的。
  企业资质证书号
  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资质等级,企业的资质证书可反映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未取得房地产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应填写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应当填写真实的、可靠的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要与住所的具体位置相符邮政编码。
  一般应填写注册地址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在出卖人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出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受托人,出卖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出卖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据实填写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应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并有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般填写身份证上的地址,还可填写暂住证上的地址。
  邮政编码要与住所的具体位置相符,填写住所所在地的邮政联系电话应当填写真实的、可靠的联系方式。
  出卖人委托有代理机构的,要填写委托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委托代理机构一般为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营销公司,并有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注册地址
  这一项应当填写委托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这是委托代理机构的法定地址。
  这项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委托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号码,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应当是本年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过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填写委托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的姓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要与住所的具体位置相符,填写住所所在地的邮政以上栏目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据实填写,买受人要注意查验以上栏目内容的真实性。
  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合同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买受人可分为两种:个人或者单位。是个人的应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单位的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
  [本人lI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买受人一项中填写为个人的,应在“法定代表人”处画“√”。为外国的,填写外国国籍。
  [身份证lI护照)I营业执照注册号lC
  在上述的相应选项中画“√”。是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是单位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买受人的身份特殊的,还可以填写其他号码,比如:“士兵证号”、“军官证号”等。
  是个人的,一般填写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单位的,应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买受人的具体情况据实填写。
  [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委托有代理人的,可直接在“委托代理人”处画“√”
  填写姓名,买受人要注意给委托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在空格部位可选择填写法定监护人等其他可以合法代理买受人买房酌定名称。国籍根据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填写。
  般填写身份证上的地址,还可填写暂住证上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要与住所的具体位置相符,填写住所所在地的邮政联系电话应当填写真实的、可靠的联系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共有。”因此,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共有人。
  共有的形态有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  有人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的共有形态。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虽然在观念上有其平等的份额(如夫妻共有,每人份额均为1/2),然而并不表现出来,而呈潜在状态,各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物时,份额才有实际意义。买受人可在合同上填写各共有人的姓名,并在合同附件四上约定共有份额,共有人可以是买受人的配偶、家庭其他成员(包括未成年人)或其他人。
  共有人要填写真实的姓名、国藉、身份证或护照栏可在相应位置画“√”,共有人身份特殊的,如军人等,可填写“士兵证号”、“军官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委托有代理人的,据实填写代理人的情况;在[ 1处可填写共有人的法定监护人等可以合法代理共有人买房的法定名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以上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应据实填写。
  对上列合同当事人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形可直接画“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以上是关于本合同缔约的依据。本合同的缔约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外,还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是指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此条款是出卖人项目建设合法性的依据,应予准确填写。未取得以下相关证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属非法建设,买受人购房时应注意查验出卖人有无以下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注意查验出卖人证件的真实性及证件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lt土地{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l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lt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是划拨。
是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国家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卖人所出售的房屋为商品房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出卖人应当根据土地主管部门核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内容来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该地块相应的坐落位置及编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
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来填写土地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内容,其中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从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算至70年后终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lI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应填写商品房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号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其核发的目的是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施工许可证号”应填写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号码,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其开工的批准文件。
  空白部位可补充约定其他有关建设的依据或直接画“x”。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I预售商品房L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郑州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郑房管此条是出卖人合法销售商品房的依据性条款。在此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的销售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因此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的具体情况,在相应处画“√”。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售给买受人。商品房的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因此,买受人应注意审核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核的内容主要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销售的商品房与许可证上允许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相符合、房屋的用途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应填写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号码。
  现房是指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卖人现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七个条件外,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条的空白处,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其他有关本条的内容进行约定,未作约定的可直接画“x”。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区——路——号——[幢lt座1——[单元][层]——号房。
  出卖人要把该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写清楚,买受人应注意查验,以便按照合同的约定顺利交接。
  商品房所在的确切位置,应当与规划、设计图相一致,其中[幢]或[座]数还应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的销售商品房屋图示的编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建筑层数地上——结构,层高为该商品房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内容填写。其中,建筑物的结构分为钢混、砖混、砖木、简易四种。另外,当事人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层高”不是楼层净高,而是包括了楼板的厚度,当事人可以约定楼层的净高。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lI未封闭式l。
  该商品房阳台是否封闭应根据所开发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在相应处画“√”。根据房产测量的国家标准,封闭式阳台与未封闭式阳台计入建筑面积的标准不一样,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建筑面积,而非封闭式阳台只计算面积的一半。
  本款中的“封闭式''是指全封闭的阳台,“未封闭式”是指未封闭的阳台。
  阳台的封闭方式是以经报批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图决定的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其封闭方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lt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合同约定)(产权登记)这两项中一般在“合同约定”处画“√”。因为,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房销售时,该商品房建筑面积还未经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或虽经测绘,但还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如果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且测绘成果已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则选择“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
  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的是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买受人对套内建筑面积拥有独立的产权。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因商品房的女小及共有的设施不同而有所不同。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因按套内建筑面积和按建筑面积计价时都是以此处相应的面积约定数为依据的,因此,这几个面积都应当填写。同时,从此处的面积中可以看出分摊面积所占的比例及其分摊的合理性。
  在空格部位可填写使用面积或其他补充约定的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未作约定的可直接画“x”。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总金额( 币) 千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整。 币)每平方米 拾 万 按建筑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和按套另外,双方也可选择约定其他计价方
  第一种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是最常用的方式,也是产权登记中采用的一种方式。因建筑面积包括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容易引起公摊面积不合理的争议。但其单价比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价款低,是出卖人乐意采用的方式。
  第二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时,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数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于买受人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回避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按这种方式计算的房屋总价款与第一种算法差不多,但是单价会有所上升。选用此种方式计算房款的,对于本合同第五条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可作小于3%(如1%)的约定,以防止套内建筑面积差异过大。
  第三种按套计算价格具有计算简单、直观,易于当事人双方结算房价款等优点,有助于解决“面积缩水”问题,避免个别开发商利用公用建筑面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这种计价方式也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做法,其反映了户型、环境等房屋的品质因素向个性化、精品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的一些城市已开始采用这种计价方式。
  如果选择第三种按套计价,则不适用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但双方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同附件中附上所售房屋的乎面图,在平面图上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如果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如果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填写本条时应注意,该商品房的价款有优惠折扣的,应填写优惠过的价格。
  价款金额的币种一般用人民币计价,每平方米的价格填小写,其后的数额填项中应为大写。
  第四项空白项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按照使用面积计价等,未作约定的可直接画“x”。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本条约定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按套计算房价时,不适用本条。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为准,对于差异的处理方式,本条约定了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第二种是直接选择适用合同条款。
  如果在第一种处理方式中双方自行约定的,可以约定较第二种更小或更大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双方也可直接选择第二种处理方式,在该处理方式的第(2)项出卖人赔付利息的利率空格中,可选择填写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具体利串数额。
  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中常处于弱势的地位产专业知识和购房经验,因此,可直接约定采取第二种约定的方式自行约定。
  且往往缺乏房种方式或借鉴,如果既未作约定,也未选择第二种方式,那么面积差异问题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合同约定了三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其他付款方式,买受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一次性付款是指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于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部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此条可以这样填写:买受人应当在x x年x月x日前(或者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将全部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将房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付给出卖人的付款方式,在这里要注明首次付款的时间、款额和剩余房款每次交付的数额及时间。
  “其他付款方式”,如果买受人不愿采用以上两种付款方式,可以选择此项。目前,买受人多采用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是指买房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提供担的个人住房贷款。
  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具有所购住房售价30%或2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首期付款;
  (5)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由出售该房的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保证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并明确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另外,提醒购房者及开发商,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中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0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通知》,该通知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 一项限制条件,以防范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
  采用按揭方式付款时应注意填写首付款的时间和数额,剩房款“x x x”万元在“x x银行”按揭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一当事人提交按揭资料、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及逾期的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  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此条一般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
  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可作以下约定在第(1)项中:
  逾期日数可填写为30日或60日,因为买受人可能因其他特定事由不能按期付款,可以给一定的宽延期限;
  违约金填写为“万分之一或万分之二”较为合理,这主要是因为逾期时间不长,不宜定太高的违约金。
  在第(2)项中:
  逾期超过的日数空格中可填写为30日或60日,以和第(1)项相衔接;
  “应付款 %”的违约金约定可适当提高为1%一5%;
  “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可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按日支付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注意该项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的比率。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比率应当与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保持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
  第(2)项空白处可直接画“x”。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前,依照国家和地
  种条件,并符合本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写。
  交付使用时达到的使用条件,双方可协商选择1—4项中的一种,也可在第5项中约定,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经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一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对于遭遇不可抗力,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的日期可填写为15日或30日。法律上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实践中,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如政府的行为等,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屑于出卖人的主观因素,但会造成出卖人延期交房,这类因素经双方约定后,也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些特殊原因,从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一个告知的期限,并对以上告知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此条一般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并比照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对等的约定。
  在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第(1)项中:
  逾期的日数,可填写为30日或60日,出卖人可能存在不能按期交房的非免责事由,可给予一定的宽延期,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填写为“万分之一或万分之:
  为逾期时间不长,不宜定太高的违约金。
  在第(2)项中:
  逾期超过的日数空格中可填写为30日或60日,以和第(1)项相衔接;
  “已付款 %”的违约金约定可适当提高为1%一5%;
“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可约定出卖人向买受
人按日支付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项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小于第(1)项约定的比率。
  在此条款中买受人应注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条可直接选择第(1)项,另外,也可以对以下影响到商品房使用功能的规划、设计变更进行补充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和用途;
  (2)该商品房的总体规划设计;
  (3)该商品房的楼间距、绿地;
  (4)其他未作约定的空白项可直接画“x”。
  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退款的日期可填写为30天或60天,赔付的利息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数额付给买受人。
  在该条款后面的空白条款中双方可作以下补充约定: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的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注意本条款中出卖人应在约定的日期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日期进行书面答复,否则,根据民法原理视同买受人默认规划、设计的变更。
  本条款是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具体体现。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该条第一款是告知性条款,也是对出卖人的责任要求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应达到使用条件,并已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质量验收合格证。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出卖人还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即通常所说的“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保修的期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备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上“二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并且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二书”。
  该条第二款,是买受人配合履行交接手续义务的约定,出卖人有时要求在空格条款上作如下约定: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数日(如60日)后视为已经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买受人作为交接一方当事人,要注意及时交接房屋。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目前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情况来看,约定此条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抵押权纠纷、一房多售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入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因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如一房二卖、房产已抵押或者将已被查封、扣押的房产再出卖等情况,以致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且可依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入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权利。
  双方可直接选用第一款,在第二款的空白条款中,双方可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约定。  如果直接选用第一款的,在第二款的空格部位可直接画“x”。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子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双方可以直接选择第一种方式。
  卖人恢复承诺达到的装饰、设备标准双方也可自行约定“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并且未对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双方在附件三中约定装饰、设备标准时,可以样板房作为参照标准进行约定。
  在未作约定的空格处直接画“x”。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干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是指与商品房及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商业、饮食、娱乐等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状况是买房人选择商品房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它是商品房使用功能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于基础设施中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一般在商品房交付时都应达到使用条件;小区配套有安防系统、智能家电系统等智能化设施的,可以约定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天然气和暖气
  投入使用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有的出卖人为配合天然气公司的通气要求填写“天然气在入住率达到70%时达到使用条件”,以避免自己因不能完全左右天然气投入使用的日期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出卖人承诺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买受人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
  在第二款处理方式中,双方可约定“出卖人应满足买受人的正常生活需要”或“出卖人应为买受人提供过渡性设施”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种处理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另行约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另外,双方也可在第二款的空白项中补充上“非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日期内不能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房屋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但因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产权登记。因此,买受人应充分注意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法转移,除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外,还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产证。如果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即使该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也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到房管机关履行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出卖人的协助,因此本条规定了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产权登记备案的责任。
  根据《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选择本条的第1项或第2项处理方式,违约金的数额可填写为“1%一5%”。选择第1项退房的,退款的日期可填写为30日或60日。
  在第3空白项中,双方可选择作如下约定
  (1)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上第1项或第2项的处理方式。
  (2)出卖人同意为买受人代办房产证的,双方可在此空白项中作此类内容的约定,如约定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责任、期限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和退房的条件。
  (3)为避免出卖人不能在60日内进行登记备案的违约情形出现,双方可协商作这样的约定: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60日的产权登记备案顺延期。并选择此项。
  如第3项中作出补充约定的,应注意选择此项。在第3项的空白处不够用时,可在合同附件四的补充协议上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是买房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条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6规定》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和保修单位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对于保修期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如果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即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最低为以下期限: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行约定。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本条第二款要求双方
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但对于非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双方也不能任意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保修期的存续期。
  如果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出卖人存在免责事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本条是对所购房屋公用部位权利的约定。
  尽管(物权法)正在讨论中,尚未出台,但在实践中,与房屋公用部位使用权相关的一些纠纷已经发生,因此,合同对此类内容提供了可供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
  根据民法原理,楼字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产权人共有,因为,当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以后,买受人就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当整个楼宇或整个小区的商品房全部出售给买受人以后,全体买受人就具有了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及与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如楼宇、屋面、外墙面)和设施的共有权。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四个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一,当然地就归买受人所有,作为所有权人,买受人可以对其所有物的使用权作出特别的处置,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需要,当根据约定这四个方面权能的一部分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时,不会造成所有人资格的改变,也就是说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与外墙面的所有权仍归商品房所有人共有,只是因为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才使得权能的划分以及对各项权能具体内容的界定成为必要。
  对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的使用权可约定为“归全体业主共有,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有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不适当的约定方式有:(1)归出卖人;(2)归一户或部分业主;(3)归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方。
  对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和小区的命名权可以约定为归出卖人或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使用性质,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设计后确立的,其用途可填写为“住宅”、“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等。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用途,如果权利人需要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条款的约定中应注意:
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用途,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另外,为保障使用人的安全,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设计的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买受人也不得擅自变更,以防止留下安全隐患。
  为保证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功能,本条又特别强调了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问题。出卖人应当遵守法定与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部位与设施的使用性质,对于此问题可结合本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与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有关内容,作出详细、全面的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的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但两者只能择其一。
   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诉讼为二审终审制。提起仲裁的,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如果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则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第1项: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正确地填写了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如“郑州仲裁委员会”),那么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不能向法院起诉,而只能申请仲裁,因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当合同所列的以上条款内容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然后在附件四中签订补充协议,建议补充约定的内容详见附件四。本条款是合同自愿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R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合同附件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其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为双方同意的内容,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以上填写m方签订本合同(连同附件)的总页数及份数。合同的份数一般至少3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份。各地的情况略有不同,有的地方合同份数更多些,如郑州市的合同为5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日期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批准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书成立的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即自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本条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预售的商品房,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出卖人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并加盖公章或直接加盖公章。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项下填写的买受人、共有人相一致,有共的,由买受人和共有人各自签字或盖章,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章。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项下填写的相一致,由出卖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如果买受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项下填写的相一致,出卖人有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的,由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与“合同双方当事人”项下填写的相一致,买受人委托有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的,由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的日期与签订地由买卖双方各自按实际情况如实填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房屋的平面图是合同的一个重要附件,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将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房屋平面图粘贴此处,并标明该商品房的房号及详细尺寸(包括墙体厚度、门窗尺寸);对于买受人关心的小区规划、设计问题的总平面图,也可在此处标注清楚,并在图纸上辅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买受人应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即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买受人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构成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干投影面积计算。另外,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人建筑面积。
  不计人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有: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和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设备标准
  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与房屋的使用性能直接相关,在本附件中双方当事人要对装饰、设备的材料、性能的具体标准进行详细、准确的约定,尽量避免高级、进口等笼统的表述,以免双方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纠纷。比如:电梯问题,电梯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等指标及特征都必须明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对本合同另有其他补充,可在此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的以上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或空间不够,需要补充的内如: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的,除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还可在此补充协议中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2.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约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2)约定商品房装修方面的事项;
  (3)代收费用的事项,可具体列举代收费用的项目和金额
  (4)约定本合同不包括的费用;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购房入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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